为深化教学改革,配合学分制培养方案实施,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和《关于浙江林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浙价费[2006]3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三、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艺术类专业4000元/学年,农林类专业(不含免学费的农业种养技术专业)600元/学年,一般专业960元/学年。
四、四年制本科学生固定学分学费按160学分计算,不包括计划外选修课程学分、重修课程学分、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辅修课程学分,专升本两年制本科学生学分学费按80学分计算。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上述计费学分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五、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个学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总额,如超过预收学费额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金额的,其剩余部分结转下一学年,冲减预收学费。
六、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以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修读辅修、第二学士学位课程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含免学费的农业种养技术专业学生)。
七、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因其他原因推迟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八、在校期间转专业或延长学制的学生,专业学费从办理转专业或延长学制的学期起,按所在的新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九、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确定学生最终选修课程,并以所选修课程学分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课程选定后,除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提前结束学业情况外,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十、未在学年第一学期预缴学费的,考试成绩不予入档,并按未获得学分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拖欠一学年学费的,下一学年不能继续选课。
十一、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学生处审批同意的学杂费缓缴申请表选课,拖欠一学年学费的,下一学年也不能继续选课。
十二、本办法从2008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如遇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