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宽松的学习环境,拓宽学生知识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增加学生就业渠道,学校决定开设辅修专业,鼓励在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学有余力的学生就读。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辅修专业的设置原则上以本科专业为依托。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8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开办辅修专业的申请(须附教学实施计划,包含开设课程名称、学时数、实验、实习实施计划、开课学期、学分数、任课教师、考核方式等),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修读,单独组班。教学实施严格掌握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至第六学期内进行,计四个学期。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为28学分左右,总学时数在440~500学时。每学期不超过3门课;每学期学时数尽可能均衡安排,最多不超过150学时。授课学期安排应严格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表”内的计划顺序执行。
辅修专业的上课时间不得与主修专业教学时间相冲突,原则上安排好晚上和假日进行。
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必修课程(含选修课)必须全部合格(含经补考后达到合格)学有余力的本科生。
(3)经补考后,必修课仍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4)辅修专业所学课程有三分之一(含)以上与主修专业课相同者。
(1)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0~18周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续。
(2)学生本人向开设辅修专业的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林学院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向开设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名,单独组班,列出全班学生名单(须附学生原所在班级名称)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3)学生经批准辅修后即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报到、交费手续。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将学费收齐后交校计财处,并将学生名单(应注明学生原所在班级名称)送学生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凭学生名单和计财处收款凭证办理有关学籍事项。
1、辅修专业的成绩考核(含补考)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课程考试、考查均应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前二周结束。
2、各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五天内将考试成绩交给班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
3、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单独保存课程成绩,同时将成绩发往各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好学生成绩的登记工作。
4、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经任课教师同意,可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以取得成绩。
5、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经补考后仍有一门(含)以上主修课程或辅修课程不及格者,即中止辅修,已通过的辅修课程可作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
1、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由开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管理。
2、在计算主修专业选修课学分时,辅修专业的学分可以顶替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3、凡经批准同意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以教务处审核批准的学生名单为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并在颁发的毕业文凭上,在“准予毕业”后面添写“辅修×××专业合格,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内容。
辅修专业教学必须注重教书育人,保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教学质量,各任课教师按《浙江林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各个教学环节。
教务处对每期辅修专业和辅修课程教学实施质量评估,评估的项目主要为:
2、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含计划的落实、师资力量、授课情况、使用教材的质量、考试、考查、实践教学实施情况、教学设备状况等。
1、辅修专业实行收费听课制。收费标准一般专业按每学分45~50元收取;实践环节多、教学费用高的专业按每学分55~60元收取,收费标准需报院收费管理协调小组审批。
2、辅修专业学费应在开学前(上一学期)办理报名手续时缴纳,按学年分两次付清。凭计财处收费凭证办理学籍手续及证书。
3、辅修专业学费由院计财处单独列帐管理。所收学费学校和开办学院三七分成,三成归学校,七成归开办学院,其中学校三成中一成作为教务处学籍管理费。
4、各学院所收学费主要用于必要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开支;各学院开设辅修专业应立足现有的办学条件,学校不另行拨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林学院辅修专业、辅修课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