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和机会,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试行“双学科学士学位”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1、第二学科(专业)的设置由各开办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行。申请设置第二学科(专业)的学院,必须已有该学科的本科专业。申请时须附教学实施计划。
2、第二学科(专业)课程应包括该学科(专业)主要的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
3、第二学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最低总学分为65学分(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其中毕业论文或设计为10学分);分五个学期实施,即学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第七学期结束。学生因考核不及格需重修课程,可延至第八学期结束。各学期课时安排应均衡。
4、第二学科(专业)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上课时间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特殊情况经开办学院负责人批准,学生可随辅修专业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主干课程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可申请修读第二学科(专业)。
学生修读第二学科(专业),原则上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且限修一个第二学科(专业)。
(1)学生申报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0~18周。
(2)学生本人向第二学科(专业)的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浙江林学院第二学科(专业)申请表”。
(3)携“申请表”到本人所在学院盖章,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后,向第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报名。
(4)第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初审,并将拟录取学生名单连同申请表报教务处。
(6)第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分班,并将分班学生名单(须注明学生原所在学院、班名称)送教务处存档。
1、第二学科(专业)的成绩考核与管理由主办第二学科(专业)的学院承担;学籍管理由主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管理。
2、成绩考核应严格按教学计划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课程考试、考查均应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前二周结束。
3、主办第二学科(专业)的学院须单独保存课程成绩,同时应将成绩发往各学生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4、第二学科(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应重修。
5、课程免修条件: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的同类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学生可提出申请;经第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可予免修。
6、第二学科(专业)学生完成主修专业规定学业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同时取得第二学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7、第二学科(专业)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取得第二学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者,学校发给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1、第二学科(专业)的学费按每学分70-90元收取。
2、学生将学费交到院计财处,凭交款收据到第二学科(专业)开办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3、所收学费百分之七十划归开办第二学科(专业)的学院使用,主要用于必要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