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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一、学生证是本校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必须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二、学生证、校徽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给,毕业(或退学、开除学籍)交还学校。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时注册盖章后方为有效。

三、学生进出校门,应佩带校徽,并携带学生证,接受门卫的检查。

四、学生证上的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乘车区间,在新生入学时填写后不得更改,如应家庭所在地变更,需持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可更改。

五、遗失学生证、校徽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同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学院证明,报教务所。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登报作废事宜,待见报后方可补发,并收取登报费和成本费。

六、凡拾到他人的学生证、校徽,应立即送交教务处或保卫处。

七、提高警惕,严防他人利用学生证、校徽冒充本校学生为非作歹。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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