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林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全面落实“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倡导“坚韧不拔,不断超越”的浙林精神;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1、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研究生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限选课进行考试,选修课除特殊规定外采用考查。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符合条件者,学校允许其转专业、转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基本学制的2倍。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休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视同在校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在校时间(含休学)达到规定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采用其他约定的送达方式(本人指定的代收人、本人认可的邮寄地址和方式或司法允许的方式),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下达决定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浙江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因学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结业生,在学制年限内达到相应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学习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科生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辅修专业学位。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注销并尽力追回。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辅修、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意,学院负责人签字审核,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定,上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浙江林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以学业为主,如要求结婚或结婚生育的,必须向所在学院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人身和财产意外事件,根据相关法规处理;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另行制定处理办法;对不能明确规定的,学校和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违纪学生拥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其合法的调查事实为学校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可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采用其他约定的送达方式(本人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本人书面认可的邮寄地址和方式或司法允许的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相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