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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 社会捐资助学条件

捐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资助条件和捐助资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第二条 资助的形式、金额

1、奖学金或助学金项目。捐资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项目,金额一般为2万元以上,资助期限一般不少于四年,特殊情况下捐资方可自行设定标准。

2、定向资助。捐资单位或个人若定向资助一名或多名学生,一般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资助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特殊情况下捐资方可自行设定资助标准。

3、零星资助。捐资单位或个人若以爱心捐款的形式来资助学生,可以不限金额和人数,学校将其纳入爱心基金,统筹安排资助。

第三条 资助的管理

1、捐资单位或个人设立奖(助)学金项目或定向资助项目时,原则上应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如有特殊需要可面向部分学院或部分专业的学生。

2、在确定主管单位后,捐资单位或个人应与主管单位签订捐助协议,同时在学生资助办公室登记备案。各种形式的捐助资金原则上要先进入学校计财处。

3、校级奖(助)学金项目、定向资助项目原则上由学生资助办公室统一管理;在二级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或定向资助项目,由学院负责管理。

4、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资助者和受助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资助对象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5、捐资单位或个人要求的其它合理条件。

第五条 资助的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学校或学院发布的有关信息,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讨论同意后,报送所在学院学生办;

2、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受资助情况,评选出受资助人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若资助项目设在学院,则由学院发放资助款,同时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若资助项目设在学校,则学院将公示过的名单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批并再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放资助款。

第六条 资助反馈

1、受资助学生于每年年底前填写《浙江林学院受助学生信息反馈表》,若资助项目设在学院,由学院负责向捐资单位或个人汇报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情况;若资助项目设在学校,则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向捐资单位或个人汇报受助学生的相关情况。

2、受资助学生应刻苦学习、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公益活动以回报社会。如发现受助学生有学习明显退步、生活铺张浪费、受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向捐资方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的,则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情节严重者令其退还全部资助款。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林学院社会助学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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