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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体育器材借用守则和运动场地管理制度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一)体育器材借用守则

一、学生可凭学生证向体育军训部下属的保管室借用体育器材。借用时间为每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每本学生证只能借一件器材。

二、借用的器材应当天归还;若需借用一天以上者,须凭借条经体育军训部主任审批,并应按期归还。

三、如有丢失、损坏体育器材者,酌情赔偿或原价赔偿。

四、赔偿规定:(1)若丢失的学院球类器材,出库不足一个月,照原价赔偿;超过一个月不足半年,赔偿原价的70%;超过半年,赔偿50%以下。(2)若丢失的田径器材,铅球、铁饼、标枪等,按原价赔偿。(3)若丢失杠铃或铃片,按原价赔偿。

五、逾期不还者,该学院其他学生无法进入借用程序。

(二)体育运动场地管理制度

一、运动场是师生强健体魄,陶冶情操的重要场所,为保护运动场地的设施,保证师生有秩序地开展各种活动,特制订本制度。

二、运动场地实行封闭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放。

三、封闭场地内上体育课期间,一律谢绝无关人员入内活动,以免影响教学;运动队训练期间,运动场地应首先满足训练之用。

四、本校所有封闭式运动场地的管理权属校体委,具体管理由体育军训部负责,未经校体委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外借。

五、本校运动场地属本院师生员工专用设施,非本校人员进入场内活动和比赛,须报校体委和保卫处办理准入手续。

六、严禁在田径场跑道和其它专项场地上踢球,严禁在场地四周封闭式挡网上及各场内专用建筑物上踢足球、扣排球等损坏设施行为。

七、除运动场专用车外,严禁一切机动车、自行车、人力车进入场内。

八、保持场内清洁,严禁在场地内抛丢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九、严禁翻越封闭式档网或围墙入内活动。

十、任何个人和团体在场内运动锻炼期间,应尊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一、校体委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及执行措施。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体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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