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取得本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函授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委培生、短期进修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享受学生公费医疗,取消学籍时,公费医疗待遇同时终止。
二、学生入校后必须经过新生入学体检查复查取得学籍后方可办理公费医疗证。公费医疗证由校卫生保健中心统一办理,毕业生离校时,应交回医疗证。
三、学校原则上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二级学院组织办理,学校对参保学生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费的50%。学生大病住院保险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自愿投保。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属保险公司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均由保险公司负责报销(含校内外就诊的医疗费)。
1、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应持本人公费医疗证在本校卫生保健中心就诊。
2、因病情需要校外转诊的,必须经校卫生保健中心医生同意后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转院就诊。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就诊;过后仍需到定点医院就诊的,须经卫生保健中心医生诊断后重新签字同意。我校校外指点医院为临安市人民医院、临安市中医院(不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医院与分院)。
3、属急诊范围(范围附后)病例的可到指定医院就诊,凭急诊病历在就诊后三天内到校卫生保健中心补办转院手续,凭病历卡、急诊单据到校卫生保健中心报销。
4、因教学实习等学校正常教学安排在外地发生的急诊病例,可在就近的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病历卡、急诊单据报销。报销按非指定医院处理。
5、精神性疾病可至临安精神病专科门诊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报销按非指定医院处理。
6、临安市人民医院不能治疗的疾病,须凭临安市人民医院转院证明经校卫生保健中心同意后,可到省一级医院就诊(浙一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报销按非指定医院处理。
7、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住院保险的就医,按照保险合同相关规定。
1、报销范围:按照《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要求审核报销。
门诊:在校卫生保健中心诊治,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部分报销50%。转诊或急诊在校外医院就诊者,经审核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指定医院报销50%,非指定医院报销45%。
住院:参加大病住院保险的,报销理赔后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部分的80%。未参加大病住院保险的,报销属公费医疗范围部分的50%。住院报销最高额度2万元,2万元以上的报销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和学生处签署意见后,由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酌情补助。
报销时间为每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2:00-4:00(夏时制1:00-4:00)。校内卫生保健中心就诊的执公费医疗证直接按属公费医疗范围的50%支付费用。校外诊治的学生执公费医疗证、有效发票、转院证明、病历、住院清单(参加大病住院保险的携保险公司的赔付单)到后勤服务大厅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执有效发票、病历、住院清单到所在学院办理理赔申请。
1、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的,不享受公费医疗。发现有慢性器质性疾病(如肝、胆结石、泌尿系统结石、表面抗原阳性等不属退学标准的)的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自负。
3、意外事故不予报销,一律在投保学生的意外险中支出。
4、按医保相关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丙类费用)自负。
5、未经转诊的;不在就医范围就诊,自找医疗单位或自找医生诊治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急诊范围内的急诊医疗费用;自购药品的医药费用;超年度医药费用在第二年三月底前未予报销的费用。
6、各种体检类、预防用药及预防接种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就医路费、急诊车费。
7、各种美容、整容、矫形手术、生理缺陷治疗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
8、凡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妊娠等所造成的伤、病、残的一切费用均不得在公费医疗费用里支付。
9、学生自行回家、旅游、打工、出国等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为保证基本医疗需要,杜绝浪费,对药品处方剂量(包括出院带药)实行限制。急性病不超过三天剂量,慢性病不超过七天剂量,中草药不超过七贴。超过部分的医药费一概自理,不予报销。一天之内同一病症不准看两科,不得重复用药。
凡需做CT、ECT、射频、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心电监护、动态心电图、MRI等以及费用在15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者,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校卫生保健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报销时发现弄虚作假者,本次医疗费不予报销,如已报销的追回已报销金额,并建议给以相应校纪处分。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