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创建教学、科研型大学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学校设立住公寓管理部,作为对全校学生公寓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公寓管理部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住宿资源的调配、物业管理、公寓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公寓管理部各公寓值班室,为住宿的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林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入住全日制学生。本条例所称学生公寓,包括校内外由浙江林学院建造的学生公寓、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浙江林学院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五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愿意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均可入住学生公寓。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统一办班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到公寓管理部办理住宿申请手续。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采取同一学院学生住宿相对集中、男女生分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公寓管理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或更换寝室、床位。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按期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省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以学年为单位在学年初预收。一个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非毕业班学生,一个学年计时从学生本学年的报到注册日起到下一个学年需要报到注册的前一天止,时间长度为12个月(一般是从当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8月底,不包括寒暑假),寒暑假不额外收费。
毕业班的学生,一个学年计时从学生本学年报到注册日起到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时间止,时间长度为10个月(一般是从当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6月底)。毕业班学生收取一整学年的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调整须经公寓管理部批准后进行。收费标准不同的公寓楼之间的住宿调整,住宿费按以月为单位收取(全年按10个月计费,寒暑假不额外收费),住宿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月收取。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休学学生,离校前应到公寓管理部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以上同学复学后携复学证明和住宿费缴费单到公寓管理部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住宿学生要求退宿应到公寓管理部办理完退钥匙、结清水电费等手续后,到后勤服务大厅办理退宿手续。因个人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培训到期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暂停学业的,或者因违反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住宿费按以月为单位收取(全年按10个月计费,寒暑假不额外收费),住宿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月收取;因毕业、结业等正常退宿的,办理退宿手续后,有押金的退还相应押金。
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如确因学校实习要求需集体办理退宿手续时,住宿费按以月为单位收取(全年按10个月计费,寒暑假不额外收费),住宿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月收取。退宿后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实习结束后,视床位情况重新确定是否安排住宿。如重新安排床位,住宿费按以月为单位收取(全年按10个月计费,寒暑假不额外收费),住宿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月收取。
退宿的住宿学生,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所在公寓。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离寝手续的,将视为违约留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公寓;违约留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公寓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按学校规定,计划内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的,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至每年9月30日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校外住宿申请手续,离寝时间按第十条规定执行,超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公寓管理部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公寓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公寓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拒绝公寓管理部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一般不留学生住宿,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与公寓管理部联系,并由所属学院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到公寓管理部审批,再由公寓管理部统一安排或集中住宿。寒暑假期间住宿学生应承担水电费(不享受免费额定数)等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公寓管理部(值班室)并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不要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所在公寓值班室,由公寓管理部更换门锁;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对出入公寓的电脑等大件贵重物品实行值班室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所在公寓值班室;住宿学生如发现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卫生保健中心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十九条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寓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条例第九章规定等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为维护公寓公共秩序,保障公寓公用设施、设备完好,创造良好的寝室氛围,学校实行查房制度,由公寓管理部管理人员实施相关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公寓的秩序,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会客制度和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非本校人员会客还须来访者当场电话告知被访者、并交值班员接听征得被访者同意后,方能进入。会客时请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妨碍他人或不雅的举止言行。男女生一律不得上异性楼,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转达。
所有来访客人须在当天晚21:00前离开宿舍。查房需要时请出示有效证件。假期严禁非本公寓人员进入,会客一律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爱护公寓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为保障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作息生活习惯,并注意不要妨碍其他同学的生活和学习。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条例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公寓内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公寓管理部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公寓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公寓管理部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离校、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公寓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讲文明礼貌。公寓楼内严禁拍球、踢球、溜冰等体育活动。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寝室内严禁酗酒、起哄闹事,寝室内不得吸烟,走廊内不提倡吸烟。公寓内严禁饲养狗、猫、鸟、蛇等宠物。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电话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等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公寓管理部同意,请勿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使用,不能将公寓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调换公寓时,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住宿学生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公寓管理部受学校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条 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需爱护使用,并自行保养和维修,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话机放置地点按照公寓管理部统一规定,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或移动话机。严禁安装并机电话。遇线路出现故障,请拨市电信局“63721688”障碍受理台申告。学校在各公寓值班室代售“966096”电话卡。
第三十一条 无论公寓内外,每位学生发现水、电、门、锁、窗、电话等物品损坏均有义务到值班室报修。凡因当事人或当事寝室操作使用或管理不善而造成设施损坏,其材料费(公物损坏维修费标准详见附录)由相应个人或集体承担。
第三十二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注意安全用电,公寓内使用的所有用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经3C认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公寓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四条 实行“定额使用超出付费”管理。每人每月可享受3度电、3吨水的免费指标(寒暑假除外)。以寝室为用电用水结算单位,每月抄表公布用电用水情况,结算每月超支金额一般由寝室长在水电费抄表公布后一周内上交值班室。用电户有按时履行交纳电费的义务,对拖欠电费、无正当理由拒交的寝室,公寓管理部可以采取停电措施,并通报所在学院。
第三十五条 不得使用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加热器、电热杯、热得快、电茶壶、电熨斗、电炉子、电磁炉、电饭锅、取暖器、取暖电饼、电热水袋、电热毯、简易床头灯等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大于300W的电器设备,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对于私拉电线、网线等寝室,一经查出即进行拆除、收缴没收有关电器,违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激发广大学生共建公寓文化的热情,培养学生基础文明行为养成,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创建规范、整洁、健康向上的住宿生活氛围和环境,真实反映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和表现,公寓管理部应根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制定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标准。
第三十七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住宿环境,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公寓管理部根据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寝室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并通报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
第三十八条 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未经公寓管理部批准,学生私自更换床位而出现的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该学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为调动住宿学生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寝室生活氛围,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校级“星级寝室”评比活动,由公寓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公寓管理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公寓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学年末,公寓管理部将根据“星级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校级“星级寝室”,发文表彰。
2、公寓管理部对当年的学生楼层长、文明寝室长按优秀、良好、合格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
3、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是学校“三好学生”、“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4、公寓管理部对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建设、参与公寓管理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
5、公寓管理部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抓到盗窃分子、小商小贩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条例和住宿协议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甚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寓楼内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1)使用违章电器、劣质电器、非安全电热器具(电热杯、热得快、电茶壶、电熨斗、电炉子、电磁炉、电饭锅、取暖器、取暖电饼、电热水袋、电热毯等)、无3C认证产品,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不适宜在公寓内使用或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300W的其它电器设备。
(2)非紧急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动用、损坏、破坏消防、消控设施、设备。
(3)因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情、火险。
(4)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点燃蜡烛等),使用煤饼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明火的器具,烧煮饭菜等。
(5)堵塞、妨碍消防通道畅通,不听劝阻、后果严重。
(7)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危险物品。
2、损害公寓文明建设、扰乱公寓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1)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公寓检查职责或依法、依校规执行管理职责。
(2)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摔爆响物等,不听劝阻者。
第四十三条 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分或批评教育,并在公寓纪实考评中予以扣分。
(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8)打扫寝室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的。
(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6)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
(7)私自调换寝室、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1)在自修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下棋、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运动。
(4)不注意控制计算机、收音机使用音量或大声喧哗、哄笑、唱歌、戏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四十四条 入住学生公寓(宿舍)的继续教育学生、进修生、实习生等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寝室长是各寝室文明建设的核心,寝室长由寝室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寝室长若有调整应及时报公寓管理部备案。
1、组织好寝室值周安排和清扫寝室及卫生公益劳动等顺利进行。
3、处理寝室日常报修、洗理等工作,处理好寝室同学之间的关系。
4、维护寝室利益、安全、纪律和正常的学习生活、学习秩序。
6、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献计献策,做好宿管工作。
7、积极配合班委、团支部和班主任做好公寓管理工作,起模范带头作用。
8、发现本寝室同学擅自离校外出或逾期未归,及时向系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1、学生楼层长应树立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遵守校纪校规,了解所辖区域公寓资源的基本情况,主动、热情、负责地开展活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协助公寓管理员定期检查和公布学生个人、寝室的卫生、安全状况,同时对卫生状况等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协助公寓管理员做好完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协助查禁违章用电、偷用电,参与日常治安巡视。
4、协助公寓管理员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参与作息制度的执行、内务管理、公共场所管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及必要的防范措施,协助公寓管理员处理公寓楼内违纪和突发事件。
5、加强与同学间的沟通,充分发挥公寓管理部与学生间的桥梁作用,及时了解、收集广大同学的思想动态、对公寓管理的反映和要求,对同学生活中的困难,应及时帮助解决,尽可能为同学提供便利。
6、围绕工作要点,开展面向学生公寓的宣传工作,积极向校刊、校报、校园网等媒体投送稿件,协助公寓管理部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并向同学宣传公寓管理制度。
7、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活动,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学生公寓管理开展丰富多彩而有益的各种活动,美化公寓楼。
8、协助做好迎接新生、毕业生离校、学生来访接待、计算机管理、水电表读数抄写、卫生成绩输入计算机等其他工作。
注:1、收取的维修费用仅作为支付维修成本,不作其它用途。
公寓管理部应组织公寓管理员、楼层长等定期进行公寓卫生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1、团结向上。寝室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助,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浙江林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校纪校规及有关公约。
4、卫生整洁。寝室、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室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寝室卫生检查成绩,全年平均分在90分以上。
一学年中,寝室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寝室该学年“星级寝室”评选资格:
(1)因违反公寓管理条例,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受到公寓管理部通报批评。
(3)违反自修纪律,在寝室内玩游戏、打扑克等活动被查到二次以上(含二次)。
为保证学生寝室安全用电,根据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寝室供电,主要是保证照明、充电器、饮水机、电脑及收、录音机用电。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在学生寝室内使用其它用电器。
3、寝室内不允许存放和使用电加热器、电热杯、热得快、电茶壶、电熨斗、电炉子、电磁炉、电饭锅、取暖器、取暖电饼、电热水袋、电热毯、简易床头灯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大于300W的其他电热设备。
4、严格在寝室内使用明火(如使用蜡烛、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1、在寝室存放违章电器者,通报所在学院,并收缴电器。
2、在寝室使用违章电器者,通报学工部及所在学院,并收缴电器。
3、在熄灯后,使用蜡烛等明火、电台灯者,通报学工部及所在学院,并收缴灯具。
5、因违反寝室用电管理制度而造成后果者,通报学工部及所在学院,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6、校保卫处授权公寓管理部安全卫生检查时,发现有辱骂、谩骂管理人员的,通报学工部及所在学院。
1、整体布置: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力求美观大方。
2、墙面:布置要统一、美观、健康,所有张贴物均用透明胶或图钉固定,不要用浆糊或胶水。
3、床面:起床后须叠被并放在床铺的一侧,床上不准放杂物,床下鞋子摆放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