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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林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或者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者。

(二)拒不认错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八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到期自动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违反校纪校规须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作案价值在司法立案标准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持械打人者,比照第二款执行。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五条酗酒滋事者,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使用不正当手段、方法,骗取贫困生资助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手机等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危害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不听劝阻,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者,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或为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作伪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2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4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二周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各类课程的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纠缠或谩骂监考教师、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对教师进行威胁或进行贿赂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考试无效,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在各类课程的考核过程中有“考试违纪”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各类课程的考核过程中,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考试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中发生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程度的,其察看期至学业结束时终止。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学院行政代学校拟文并公布。

凡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经学生处(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考务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和校纪校规的由保卫处查清事实)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或相关学院代学校拟文并公布。

(二)凡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与考务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和校纪校规的由保卫处查清事实),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代学校拟文,经学生处审核,由分管校长签发处理决定并公布。

(三)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经学生处(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与考务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和校纪校规的由保卫处查清事实)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签发处理决定并公布;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或采用其他约定的送达方式(本人指定的代收人、本人认可的邮寄地址和方式或司法允许的方式),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应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违纪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拥有一定的调查权,其合法的调查取证事实为学校处理的依据,学生有配合学校调查取证的义务。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凡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并以其认定的事实作为校内处理的依据。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处分时效为两年,学生完成学业或退学后不再追究。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将户口关系迁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浙江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处理。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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