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拓宽专业口径,为社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创新人才,给学生自主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成才空间,我校在部分学院实施按专业大类招生。实行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先按所在专业大类培养,1—2年之后进行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重新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为规范我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分流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2、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和自主择业。
3、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合理调配以及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1、分流须根据社会需求、学生兴趣、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等因素确定各专业的计划接收人数,并向学生公布。
2、各学院须制定专业分流原则、成绩核算办法、分流工作程序等。分流方案要经学院办公会议或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教务处审批。分流方案和分流结果要向学生公示。
3、分流后的专业班级不得少于20人,每个班级人数一般为30人,最多人数可根据专业特点作适当调整。
根据教学计划,在学生大类培养结束学期第10周以前将专业分流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并在该学期期末结束前两周完成专业分流。
(1)各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需求及师资、设备等教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专业分流计划和方案,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执行。
(2)各学院要按照分流计划,根据成绩优先、参考志愿的原则实行分流,即依学生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此序从高到低,参考学生的专业分流志愿进行专业分流。对于省外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如在培养时是按学科大类培养的,原则上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设定,如需调整按转专业对待。
(3)按专业分流的学生按分流后的专业毕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专业分流成绩核算按《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平均学分绩点(GPA)核算,若参考高考分数的,则按高考总分核算。对外语要求较高的专业,可提出外语成绩的特殊要求。
五、各学院应按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专业分流工作由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自行负责并组织实施,分流结束后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