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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实施细则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因材施教,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课程免修条件

课程免修是指学生对某一门课程有一定的基础,已通过考核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申请免修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课程免修条件参照《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二、免修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登记

1、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可通过免修考试而获得学分,其学分按教学计划中的学分数进行登记,成绩按免修考试的卷面成绩登记。

2、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学生可通过外语、计算机等国家等级考试或水平考试而获得免修学分。其免修条件、成绩与学分记录方式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成绩通过者(或达到报考CET6标准者)可予免修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进行登记(若折算后不足60分者,记60分),学分按教学计划中的学分数记录。艺术类学生的免修条件为大学英语三级,成绩记录方式同CET4。其他语种参照英语标准。

对于大学英语有不及格课程但达到上述免修规定者,可按免修成绩登记,并记录在重修栏;对于已合格成绩,成绩不再更改或替代。

(2)非计算机专业参加国家或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通过者可予免修计算机相关课程。通过一级者可免修计算机基础知识类课程;通过二级者可免修程序设计类课程,语种须与教学计划要求相一致。成绩与学分记录方式与英语等级考试相同。

3、因学籍异动而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者,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原已修课程考试成绩登记,学分按免修课程的学分登记。原课程的学分、成绩学籍档案不再登记。

转专业后已修读并取得学分课程若在新修专业教学计划中非必修课程,则作为选修课程记录。

4、参加其他类国家级等级或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前述标准者,免修规定经开课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后执行。

5、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三、免修办理程序

1、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填写《浙江林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学院汇总并主管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2、开学第三周,教务处将审批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在网上公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开课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告知学生。

3、因等级考试而申请免修者,须提供证书和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免修考试者,学生应在期末考试前四周向开课学院申请,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教务处在网上或教学管理系统中公布,学生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补考。教务处和学院一般不另行组织考试。

5、免修手续均在开学后三周内办理,逾期一概不予以办理。

四、本规定自2006年 5月 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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