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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校园舆论园地管理规定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校园文化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校园内舆论园地管理,特分类制定管理规定。

二、校园张贴物管理

第二条 校园张贴物主要包括海报、启事、通知、标语等,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有关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得张贴外来广告,确因工作学习需要,应由校内经办者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

第四条 张贴物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张贴、摆放。张贴物必须落款,写明张贴单位(个人)及日期。坚持谁张贴谁清理的原则,有效期一过,必须立即清除。

第五条 校园内悬挂横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大门横幅一般在国家法定的重大节日以及全校性的重要活动时张挂。

第七条 学校大门欢迎横幅或欢迎牌的使用限于下述情况:

1、厅级以上领导来校视察工作;

2、著名人士来访;

3、事关学校发展的检查、评估等专家组来校。

第八条 主干道、教学主楼及图书馆等重要场所的横幅,一般体现学校中心工作和全校性重大活动。

第九条 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包括学术讲座,一般都以海报的形式在专用的海报栏中张贴。

第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海报一般集中张贴在学生生活集中的区域,如各学生宿舍区、活动中心的海报栏。

第十一条 凡未经审批的外来广告及未按指定场所随意张贴的,应及时清除;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三、学生内部刊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内部刊物主要包括各学院刊及各级学生组织刊物。

第十三条 刊物内容必须遵纪守法,体现办刊宗旨,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刊物登记和停刊手续。凡创办内部刊物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浙江林学院内部刊物登记表》,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凡停办内部刊物须填写《浙江林学院内部刊物停刊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刊物实行终审或主编负责制;每期刊物要一式二份及时送党委宣传部留档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刊物的主管部门为校团委,学院刊主管单位为所在学院党总支。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刊物应将年度总结和第二年的工作计划及全年刊物合订本送党委宣传部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内部刊物,视情况责令整改,直至停刊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未经审批的任何刊物出刊发行,违者将追究主办人的责任。

四、校园文化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校园文化市场是指在校区内从事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文化活动的总称,包括影视、录像放映,卡拉OK歌舞厅,文艺演出,网吧,广告,音像制品、书画、报刊出售与出租等。凡在校园内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在校区内从事经营性的文化活动,开办前必须到党委宣传部填表申报。短期或临时性(1周之内,含1周)的文化活动由党委宣传部审批,时间在1周以上的文化活动须由党委宣传部报请校园文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校区内从事经营性的文化活动必须遵守《浙江林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纲要》的基本原则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校内非经营性的文化活动,开办前均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审批。涉及政治、安全、保密等方面内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批准。学校各单位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日常校园文化活动,由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所有经营性文化活动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严格执行中央及国家、省、市有关音像放映、出版物发行的规定,严禁播放和出售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等光盘、录像带和出版物,一经查出将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组织文化活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制定规章制度和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文化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从事校区内经营性文化活动的单位及承包、租赁等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一切经营性文化活动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要位置公示,按规定缴纳税金及管理费,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校园文化市场的日常管理由校园管理部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和违规查处,由校园管理部、保卫处、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进行。违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处罚、没收设备和非法所得等,处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对于严重违规,确需取缔其经营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审核确定。

五、音像场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音像场所主要包括校园内面向师生的音像制品播放场所。

第二十九条 凡校园内录放的音像资料,必须做到内容健康,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各音像放映场所在中央台新闻联播时间不能播放录像,应转播中央新闻,对重大国内新闻要根据学校要求及时转播,便于学生收看。

第三十一条 凡学生活动场所的音像播放,由校团委主管;各学院、各部门音像播放,由各党总支主管。要具体落实负责人员,填写《音像播放单》备案。

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的来源要保证渠道正规,严禁播放盗版、走私片及格调低下片。

第三十三条 音像录放场所的收费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做到收支分明,帐目公开。

第三十四条 切实做好音像录放场所的安全、消防工作,并根据保卫处规定落实各种措施。

六、课外学术报告(讲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课外学术报告(讲座)要以体现浓厚校园学术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为宗旨。

第三十六条 讲座内容健康,确保我校讲坛的纯洁。

第三十七条 严禁利用学术讲座的形式,为个人谋利。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浙江林学院课外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制度》:自然科学类讲座由校科技处审批;人文社科讲座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 举办讲座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讲座前举办人要填写《学术讲座单》,学生举办的讲座由校团委统一报批、统计归档。

七、校园网网站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团学组织、社团及师生个人开设网站的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 凡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如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等所开办网站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提供服务器空间。网站域名须采用浙江林学院二级域名。

第四十二条学校及各单位组建的合法公司,若确因工作需要,其开设的网站也可申请纳入校园网。

第四十三条 校园网网站原则上不得开办电子公告类栏目,确因工作学习需要拟开办此类服务的,须办理专项申请和审批手续。开设者向网络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林学院校园网网站电子公告类栏目审批登记表》。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类栏目,是指BBS、论坛、留言版、聊天室等交互性栏目。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对下属部门、组织及个人所开办的网站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应切实履行义务,加强监管,确保网站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暂不受理学生个人在校园网建站申请。本校骨干教师如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可向网络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在校园网开设个人网站。

第四十六条 师生如确有必要,租用校外服务器开设个人网站,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到当地公安局网监大队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到网络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填写《浙江林学院师生校外个人网站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 师生在校外开设个人网站,网站名称一律不得冠以“浙江林学院”、“浙林院”、“浙林”等字样;也不得以本学院、专业和班级等名义开办。

八、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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