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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广大学生的结社自由,保障学生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发挥社团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充实、丰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学校不允许成立“同乡会”和类似的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专门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机构。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得。

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校团委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经学工部、校团委同意并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浙江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至少2名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吸收新会员由校社团联合会在每年十月份统一组织招收,禁止任何社团未经审批招收新会员。新审批成立的社团可以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纳新。每个学生不得同时参加三个(含)以上的社团。

第十一条 社团不得单冠以“浙江林学院”。可称为“浙江林学院大学生××协会”等。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

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校团委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 分立、合并的;

(三) 被责令解散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变更必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并予以公示,未经审批同意的社团负责人学校不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社团理事会,校团委有权予以改组;对名存实亡的或违反宗旨的社团,经社团联合会提出,校团委审核,校党委宣传部有权撤销该社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受校团委委托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核;

(四) 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 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 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

(七)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9月中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团只能刻制本社团的椭圆型专用章,并须报经校办同意。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面向全校的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审批。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各个社团需上交活动情况小结和活动经费决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参加校内刊物年检。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

第三十四条 社团的网站必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按校园网网站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校社团招新所收取会费的标准由校团委统一规定,并使用校团委指定的凭证。所有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并视情况返回。任何社团不能截留会费。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的社团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为了积极扶持社团的发展,社团的挂靠单位有权对社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必须有一名)、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因社团特点确实需要增设其他部门的,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能设立。

第三十九条 担任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优良,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校团委或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校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者;

(三)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社团账目不清者;

(五)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六)每学期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对情节恶劣严重者,社团联合会将予以公布,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学生处和所在学院。

第四十一条 每届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收回所颁发荣誉,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任期已满的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工作总结及个人自评,作为社团联合会组织部考核并颁发资信证书的重要材料。作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

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五月下旬前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 各社团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产生,报社团联合会批准。社团联合会组织部负责对社团干部进行考察。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最近一学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四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每月之星评比、社团之星评比。星级社团的评定细则和标准以及社团星级证书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对全校社团每年9月中旬实行年检制度,参照星级评定结果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作为评定精品社团重要参照标准。精品社团评比办法和评分细则以及精品社团证书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 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 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 财务制度混乱;

(八) 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十一)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十二) 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三) 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有关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五十七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干部积极地开展工作,社团联合会将每学年组织评比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干部、干事、社团成员必须上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十八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比条件

(一)该干部所在社团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社团;

(二)在负责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并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对社团联合会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并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准时参加社团联合会的例会,及时完成社团联合会布置的任务;

(四)对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

(五)社团干部考核中成绩优秀者;

(六)对社团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十九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社团联合会干事、各社团理事或会员,由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各社团负责推荐,经社团联合会核实,报校团委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良好,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为社团做出了一定贡献;

(三)对所属社团有可行性的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浙江林学院所有学生社团、协会、俱乐部的管理条例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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