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原国家教委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学校大门的严肃、庄重、整洁,不得在学校大门附近设立各种摊点、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
第二条 进出校门人员必须遵守校门出入制度,主动协助,配合门卫管理人员的工作。
本校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出入;在校暂住人员、临时工、外来民工出入证或身份证出入;来客来宾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经登记后出入。
女生宿舍楼应设立会客室,供来访会客之用。除执行房屋修缮、校产清查和卫生、安全检查等公务外,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第四条 严禁攀越学校大门、围墙以及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房舍。
第五条 告示、通知、广告等必须张贴在本校设立的通知栏、布告栏、宣传窗内,张贴和散发各种宣传品应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在指定地点、部位张贴。
第六条 校内举办的文娱、体育等活动,须经校团委、体委等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举行全校性的大型活动须报校团委、保卫处、宣传部同意,并送保卫处备案。
邀请校外人员参加本校举办的文娱、体育活动的,举办部门应当提前四小时将邀请参加人员的单位、姓名等送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外单位临时借用本校的教室、实验室或体育场地,在经本校有关部门同意后,须将进入校园的人员名单送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校内举办的短训班、复习班等主管部门应督促学习培训人员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学习培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还需办理暂住手续。
第九条 在本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在开工之前将参加建设人员的名单、负责人姓名等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并与保卫处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后,方能进入工地施工,校基建处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 本校有关部门招聘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通知其本人到保卫处领取出入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举办舞会以丰富、活跃师生业余文化生活为目的,以内容健康、形式活泼为原则。举办舞会必须提前24小时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由团委根据舞场的大小,核定参加舞会人数。未经批准不得举行。舞会的秩序由举办者负责维护。
校内舞会应严格控制校外人员参加,邀请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必须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并将校外人员名单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保持校园道路的整洁、畅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堆物、学骑车、乱停车、骑飞车、骑车带人以及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不准打鸟、垂钓、攀折树枝花卉、饲养动物和损坏校园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 爱护消防设施,未经保卫处同意,严禁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锦城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校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