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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学生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为了繁荣校园文化,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学生活动场所的教育、娱乐职能,引导学生健康娱乐;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活动场所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活动场所指的是学校的学生之家、学生活动中心、学生舞厅等以学生开展活动为主的公共场所。

二、凡在学生活动场所举办各类活动,须提前三天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每次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负责人。

三、凡到学生活动场所参加活动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注重自身形象,做到言行文明。

四、各学生活动场所必须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

五、要爱护学生活动场所的设施,严禁吸烟,严禁违章用电、明火,注意防火、防盗。

六、各活动场所应确定负责人,并落实安全措施,每次活动要根据场地大小核定参加人数,严禁超员。

七、各活动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每次活动一小扫,一周一大扫。

八、学生活动场所工作人员,服务要做到热情、主动、周到、尽心尽职。

九、学生活动场所经营收费须报经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同意,并实行收费、列支公开。

十、学生活动场所主管部门为学工部、校团委。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单位或学生管理学生活动场所。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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