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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更好地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形势,进一步规范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和广大教师都应高度重视,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出力。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科研第一线、面向社会的就业观,客观分析就业形势,主动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的改革要求。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宣传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政策,将《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帮助毕业生全面了解就业政策,认识社会、了解职场,做好个人职业规划,掌握求职择业技巧,规范就业行为。做好对外宣传和毕业生推荐工作,努力拓宽就业渠道;认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可能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即:就业方针、政策、纪律、办法公开;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学生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公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比例、程序、结果公开;接受毕业生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加强对毕业生求职推荐材料和就业协议书的审核、管理,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填写推荐和审核意见,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和就业市场。各级各部门应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积极组织召开校园招聘会,邀请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毕业生。同时积极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加各地举办的人才招聘会。及时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校毕业生信息,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本校毕业生情况,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第八条认真组织开展省、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可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九条除直接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外,毕业生就业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是用以明确高校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是编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也是应届毕业生办理到用人单位报到、接转档案、户籍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的依据。

第十条 加强毕业生就业签约的教育、指导和管理。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且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约。毕业生签约后因种种原因需毁约的,应同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经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后,方可重新申请新的就业协议书。因特殊原因遗失就业协议书的,必须如实向学校说明遗失情况并重新申领协议书。各学院、各部门要对毕业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并将相关情况在学校就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满二周且无任何异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一条毕业生离校时,学校凭其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开具《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调配部门报到。毕业生的档案、户口随《就业报到证》接转。

第十二条毕业生离校时,其户籍、档案需暂时留校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处批准。申请留校期满,毕业生应按期回校办理档案、户籍转移手续,否则学校将其档案按原派遣方案派遣。

第十三条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对全体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凡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需回家治疗的,学校暂不派遣。一年内治愈者可列入下一届毕业生调配计划,一年后仍未治愈者,学校将其人事档案、户口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结业生自谋职业,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至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调配部门或生源所在地。

第十五条 毕业生遗失《就业报到证》需要补办的,必须如实填写《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报省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后,需在本县(市)范围内调整就业单位的,由本地县(市)人事调配部门负责办理改派手续;需在本地区范围内改派的,由本地区人事调配部门负责办理;需跨地区改派的,由相关地区人事调配部门负责办理;需跨省或从地方到省直、中央直属单位改派的,须持原派遣地和接收地双方人事调配部门的书面意见,向省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七条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安排:

一、9月底前,各学院将本届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学生处,10月份上报省教育厅。

二、10-12月份:①开展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教育;②收集就业信息;③各学院完成毕业生综合测评;④各学院和学生处提出就业工作实施意见;⑤毕业生准备求职推荐材料;⑥组织毕业生参加各地召开的就业洽谈会,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

三、1-5月份:①组织毕业生参加各地召开的就业洽谈会,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②评选优秀毕业生;③及时公布就业信息,做好毕业生推荐和配合用人单位考察等相关工作;④及时汇总和上报毕业生签约情况。

四、6月份:①毕业生完成所有教学任务;②毕业生体检;③召开毕业典礼,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表彰优秀毕业生;④开展毕业教育,抓好毕业鉴定和文明离校工作;⑤整理毕业生档案;⑥预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五、7-8月份:①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②做好毕业生档案、户口的接转工作;③对毕业生就业方案进行调整,并按期上报省教育厅;④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六、9月份以后:①办理毕业生就业改派手续;②做好本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③制定下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本条例所指毕业生指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就业工作参照执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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