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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本科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资助原则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和勤工助学为导向,以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为辅的“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学校实行“有困难,先贷款,仍困难,勤补减”的导向政策。

第三条 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确定各类资助名单前要予以公示。

第二章 资助工作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经济困难生资助领导小组为该项工作的领导机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资助工作。学生处负责建立健全资助体系,制订年度资助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组织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组织实施校级各类资助项目,指导开展经济困难生素质教育活动等。

第五条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院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各类资助项目受资助人的评选和推荐,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学费缓缴等具体事务,负责经济困难生素质教育活动等。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认定

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经济困难生。本规定所指经济困难生为具有浙江林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八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校经济困难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和认定的审定。

2、学院成立以分管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学院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学校参照杭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经济困难生认定标准。根据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审定。

1、每学年开学后,校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浙江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林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经济困难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经济困难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报送的经济困难生信息,报学生处审批后,建立经济困难生信息档案。

6、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经济困难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困难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同时,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经济困难生资助办法

第十二条 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当年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期间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3.2万元人民币(基本学制为五年的学生不超过4.0万元),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在内的全部资助总额一般不得超过4.8万元(基本学制为五年的学生不超过6.0万元)。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额度较大的经济困难生,学校视具体情况可调整其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免学费专业的经济困难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学费减免政策,可以申请其他方式的资助。

第五章 经济困难生专项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第十六条 经济困难生专项经费的来源:

1、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

于资助经济困难生的经费;

2、政府下拨的专项经费;

3、社会及个人捐赠的助学基金。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

2、经济困难生素质教育活动;

3、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六章 经济困难生教育途径

第十八条 学校重视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各学院要把经济困难生的教育纳入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2-3次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心理健康、关爱他人和回报社会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经济困难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各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参加,并做好相关记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林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和《浙江林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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