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校经济困难生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 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定期对二级学院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贷款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年贷款额度计划等相关材料;做好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还款情况通报。
第二条 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助学贷款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对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集中上报借款学生的申请材料;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协助银行催收逾期贷款;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学校考核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违约率,原则上对违约率超过10%的学院进行通报,违约率超过20%的学院将暂停其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第四条申请对象:原则上是当年被学校录取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免学费专业的学生除外)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或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 申请时间:学校一般于每年11月份组织学生申请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申请额度:最高额度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1、贷款学生家长出具同意办理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本息的确认书;
1、采用学生一次性申请,银行一次性审批,按学年分期发放的形式;
2、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所有的申请材料,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学生资助办公室;
3、学生资助办公室将申请学生的名单与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银行将贷款按学年划至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计财处充抵学杂费后,将贷款余额交还学生本人。
第十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借款学生的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刑事犯罪记录或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有不良信用记录;
4、休学、退学、转学、失踪、伤亡、开除等终止学籍或出国(境)定居;
5、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如在申请过程中或获得贷款后,发现有瞒报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停止贷款,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实行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自付利息时间从借款学生办理离校相关手续之日后的下月1日(含1日)起开始。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签订还款承诺书;毕业后定期与银行或学校联系,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含应付利息)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和收入情况,采用毕业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本金。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五条 对未按协议规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信息载入金融机构普通高校学生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六条 对于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定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贷款违约学生的违约信息。
第十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业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50号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新发生的学生助学贷款业务。此前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业务继续参照《浙江林学院、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市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林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