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经济困难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组织和管理。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为:
2、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5、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核准个人酬金;
6、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准入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为保证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第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八条 学校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一般为20-25小时。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填写《浙江林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资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设岗。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1、用工单位按照“一人一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面试或随机抽签等方式招聘学生;
2、用工单位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生,各单位录用的经济困难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录用总人数的80%。学生资助办公室可根据当年的经济困难生的总体情况,对录用比例和要求进行调整;
3、用工单位每学年新录用人员原则上要占用工总人数的80%以上,一个学生在同一岗位工作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留用学生必须是工作考核优秀的经济困难生;
1、学生从“助学在线” 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林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学生办助困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于招聘会时交到用工意向单位;
2、用工单位应遵循录用规则,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要求、用工时间等录用学生;
3、用工单位将初步录用结果报学生资助办公室,经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后公布录用结果;
4、对递交勤工助学申请但未获得岗位的学生,学生资助办公室将根据临时岗位的用工需求,结合学生志愿向用工单位推荐。
1、学生从“助学在线” 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林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学生办助困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2、学生将经过审核批准的申请表交到学生资助办公室,由学生资助办公室推荐给校外用工单位;或在学校举办勤工助学招聘会时,交给经批准来校招聘的校外用工单位,由校外用工单位决定是否录用;
3、校外用工单位将录用结果报给学生资助办公室,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公布录用结果;
第十五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经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批,报批时要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十七条 校内外各用工单位聘用学生一般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发布通知,组织招聘,统一录用。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办公室对校内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外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浙江林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办公室、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定《浙江林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由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次招聘会之前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一般按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特殊情况由学校另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项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按协议支付。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林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