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经济困难生予以补贴。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临时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3、生活节俭,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各类公益活动。
1、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或受到相关资助后仍不能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可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2、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生办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学生办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申请批准后,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和领款单到计划财务处领款;
3、每位受助学生一学年所获临时困难补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一次性补助超过1000元(含)以上的,需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批;
专项补助为学校视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困难生的专门补助,如就业补助、春节补助、冬衣冬被补助、保险费补助等。各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学院的学生进行其他专项补助。
第七条 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收回补助款,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1、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资助工作开展;
2、不合理使用资助款或有高消费行为,如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第八条 学院负责将困难补助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林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