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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本科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2009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学杂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对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或因意外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的全日制公办本科学生(免学费专业的学生除外)。

第二条 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合格课程;

3、诚实守信,生活节俭,道德品质优良;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相关资助后仍有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等级、额度及比例

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等减免和二等减免,额度分别为2800元和1800元,各学院获得减免的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2%,学费减免总额度不超过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额度。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相关资助评选工作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学

生可向所在学院学生办提出学费减免的书面申请;

2、学院学生办负责组织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综合考察,充分征求班主任、导师或学生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3、学院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获学费减免的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再发放减免款;

4、学院学费减免的相关材料要及时报送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审批原则

1、各学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把关;

2、各学院应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实际生活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减免名单和等级;

3、同等条件下,学费减免对象应优先考虑家境特别困难,无力缴清学费的经济困难生。

第六条 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收回减免款,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1、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2、生活挥霍浪费;

3、受到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林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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