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风建设,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客观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综合测评的指标分三部分,即德育、智育、文艺体育,每项指标满分均为100分(超出满分的以100分计算),综合测评总分等于每项指标的得分乘以权重之和,即:综合测评总分=德育分*20%+智育分*70%+文艺体育分*10%。
考核项目共设5项,总分为100分,其分项内容及分值如下:
1、政治态度(25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在各种重大思想政治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关心时事政治,思想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有关政治活动和政治理论学习;
2、道德修养(25分):明理诚信,团结友善,互帮互助,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遵守并倡导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3、集体观念(20分):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有很好的集体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4、遵纪守法(20分):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劳动卫生(10分):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履行寝室卫生值日义务,参加义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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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校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该集体每个成员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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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任职一学年以上,且考核合格以上的学生干部予以加分(社团第一负责人的加分还需所在社团的考评为一星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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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校、院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及学院分团委的学生第一负责人在加分的基础上另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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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或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受到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2、因违纪受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德育量化考核中的第4项内容作0分处理,并在此基础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每次分别扣10、15、25、30分;
3、对考勤不负责,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的学生干部,每次扣2分;
4、无故旷缺课(含无医院证明的病假),每节扣0.5分。
1.Pi:指第i门课程成绩;Si:指第i门课程学分。
2.课程指除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及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以外的课程;本手册中《浙江林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浙江林学院学生先进评定条例》涉及的课程照此规定。
1、全国大学英语考试:非英语专业四级通过及优秀的起点成绩分别为425分和550分,六级的分别为425分和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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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软件水平考试中级、高级或相当级别的加分为计算机专业学生的加分值乘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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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参加校级(含)以上组织的学科竞赛和创业大赛中获奖者:
此为第一成果人的加分标准。第二、第三成果人的得分分别乘以0.8、0.4的系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第四成果人及以后不加分。
此为第一作者得分,第二作者乘以0.5的系数,第三作者乘以0.4,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第四作者及以后不加分。
文艺体育基本分=(体育课平均成绩+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2
1、在参加学院级(含)以上的文化艺术类竞赛(书法、摄影、美术、器乐、歌舞、曲艺、戏曲、演讲、辩论等)获奖者:
3、在正式出版物、报纸、电台发表作品(非学术科研类)者:
此为第一作者得分,第二作者乘以0.5的系数,第三作者乘以0.4,第四作者及以后不加分。
4、被校报录用稿件,每篇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被校广播电台录用5篇以上新闻稿件的加3分,10篇以上加5分;
5、在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主办的非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作品,每篇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1)五级记分制的课程按以下标准折算:优:95分,良: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2)二级记分制的课程按以下标准折算:合格:75分,不合格:50分;
2、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加分均应由相应组织正式表彰文件或荣誉奖励证书为准。
3、各类论文、文章、作品的加分以在刊物上发表的原件或主办单位证明为依据。
4、以学校以外名义取得成绩者,其相关项目不予加分。
5、学校有关部门、学院表扬(批评)的加(扣)分以书面材料为准。
6、同一学年同一内容不同级别的加分取最高值,不得重复计分。
7、大学英语四、六级和专业英语考试的加分,每学年综合测评有效,且取最好成绩;其它内容均对当学年有效。
8、担任不同职务的学生干部,任职加分只取最高值,不得重复加分。
9、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分级管理。校级团委、学生会委员(含干事)和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学生会负责考核;党、团小组长由学生党支部、团支委负责考核;寝室长由公寓管理部门考核;其他各学院学生干部由学生办负责考核。
10、综合测评没有列举的内容,由学院评审组参照相近内容商议提出加分标准报学生处备案。
11、所有定量加、扣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际定性内容或有一定灵活性的加、扣分,在本人自评基础上,由专业(专业方向)评议小组核实,学院评审组确认。
1、学校由学生处负责综合测评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关领导为组长,由党政领导、辅导员组成的评审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各学院学生办)。
2、学生综合测评原则上以专业(专业方向)为单位,每年对上一学年的情况进行测评,每学年一次,时间一般在9月份。毕业班学生全学程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进行。
3、各专业(专业方向)设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及各班2-3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民主推选产生,当学年受处分学生不能被推选为学生代表)。每位学生对照综合测评办法进行认真自评,评议小组对每位学生的自评结果逐一核实,排定名次,报学院评审组审核。
4、学院评审组须将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在本学院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5、测评过程中,学生处受理师生对各学院测评的意见,对学生的投诉,一经查实,由相关学院负责解释并整改。
6、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各类先进、奖学金评比和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测评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从2008 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