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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2009年04月21日 00:00  点击:[]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综合素质,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促进人才培养,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奖学金类别

奖学金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评奖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

获校长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团结友善,明理诚信,学习勤奋,身心健康。曾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新生奖学金;本学年综合测评列专业(专业方向)前30%,无不及格课程;未受到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获奖人选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富有创新精神,在科研创新、学科竞赛、学术论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2、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综合素质高,各方面全面发展;

3、积极进取,不断超越,在考研、考公务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

4、获得国家级奖励及其他特殊贡献者可破格提名,名额不占学院比例。

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比例不超过1/1000,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校长奖学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6000元;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列入校志,在校刊中宣传先进事迹,并通报其家长和原毕业中学。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团结友善,明理诚信,学习勤奋,身心健康。本学年综合测评列专业(专业方向)前60%,无不及格课程,未受到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三个等级,即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其比例分别为3%、10%、17%,奖金额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具体条件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全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含)以上,考试课不低于70分,考查课优良率80%以上;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含)以上(艺术类和英语专业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分别要求通过英语三级和专业英语四级)。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全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6(含)以上,考查课优良率60%以上。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全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含)以上,考查课优良率50%以上。

(二)评比规则

在评比过程中,学生在符合评奖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的基础上,按学习成绩排序确定获奖学生;获得省级奖励或在核心期刊等权威刊物上第一作者发表文章者可破格提名,名额不占学院比例。

(三)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系数

2.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系数)/∑课程学分

3.课程成绩与课程成绩系数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二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合格(75)

不合格

成绩对应的成绩系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备注:课程成绩90的成绩系数计为4.0,课程成绩91的成绩系数计为4.1,以此类推,课程成绩99的成绩系数计为4.9;五级制“优”计为4.5;二级制“合格”计为2.5。

三、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本校农学、林学、植物保护、园艺、动物科学等农林科专业的非浙江省源学生及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学生;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团结友善,明理诚信,学习勤奋,身心健康的学生均可享受此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分十个月发放,每月4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学年内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1、受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课程补考或一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3、综合测评列专业(专业方向)最后10%,且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分者。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在校期间不再享受专业奖学金。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四、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被本校录取的成绩优异的新生,奖励条件及标准根据当年有关新生奖学金的奖励政策实施。

五、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指校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本校专为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奖办法按相应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1、奖学金评比工作由校学生先进(奖学金)评委会领导;学生处负责奖学金评比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关领导为组长,由党政领导、辅导员组成的评审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奖学金评比工作(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各学院学生办)。

2、奖学金评比原则上以专业(专业方向)为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并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评选。

3、校长奖学金的评比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各学院按不高于本学院学生数的3/1000报学生处初审),学生处初审,校学生先进(奖学金)评委会审定;其它各类校级奖学金由各学院自行评定报学生处备案;省级(含)以上奖学金评比按照具体文件要求实施。

4、各专业(专业方向)设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及各班2-3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民主推选产生,当学年受处分学生不能被推选为学生代表),根据评奖条件提出初步名单。

5、学院评审组审核、评定获奖名单,在上报学生处以前,须在本学院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学校在下文前,将各学院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6、评比过程中,学生处受理师生对各学院评比的意见,对学生的投诉,一经查实,由相关学院负责解释并整改。

7、毕业班不组织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只评优秀毕业生。

8、校长奖学金的评比中,同一事迹(成果)限评一次。

9、特殊情况,由校学生先进(奖学金)评委会决定。

第四条 奖励办法

1、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学院负责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2、对获得奖学金(不包括专业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行文公布,进行表彰,所在学院负责向其家长寄送喜报;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均需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3、对同一学年分别获得多项奖学金的学生,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但奖金只取最高额,不重复颁发。

4、各学院将奖学金发放报表经学院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领导签字后送计财处,计财处依据学生处意见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帐户。

5、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或用奖学金挥霍,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并追缴颁发的奖学金;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

本条例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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