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建优良学风校风,树立先进,特制定本条例。
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道德风尚先进个人、科研创新先进个人、社会工作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1、班风正,班团干部团结协作,模范带头作用好;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成绩优良,本学年25%以上的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有不及格课程的人数低于15%;
2、经常开展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类活动,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竞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均在95%以上;
3、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奋发向上,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荣誉感强;
4、全班同学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保持寝室整洁卫生;班级所属寝室全部达到卫生标准;在校园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道德品质优良,行为文明;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身心健康;踊跃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公益劳动和群体活动;积极承担社会工作;乐于助人,群众基础良好;本学年未受到行政处分。
(3)本学年荣获学校优秀学生二等(含)以上奖学金;
(4)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含)以上(艺术类和英语专业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分别要求通过英语三级和专业英语四级);
(3)本学年荣获学校优秀学生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科研创新,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学生。
(1)道德风尚先进个人:综合测评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列专业(专业方向)前50%,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公德,并取得较好成绩。
(2)科研创新先进个人:综合测评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列专业(专业方向)前50%,在学科竞赛、科研创新等活动中获得奖励或者取得某一方面创新成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等。
(3)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综合测评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列专业(专业方向)前50%,担任学生干部期间,积极履行职责,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地完成相应工作。
(4)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综合测评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列专业(专业方向)前50%,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在校级(含)以上文艺体育竞赛等方面获奖。
(1)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二等或二次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2)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及相当荣誉称号;
(3)入学以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列专业(专业方向)前30%以内,综合测评列专业(专业方向)前30%以内;
(4)大学英语国家四级在425分(含)以上(艺术类和英语专业学生分别要求通过英语三级和专业英语四级),或者在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4、单项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0%;
5、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20%;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及条件按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1、先进评比工作由校学生先进(奖学金)评委会领导;学生处负责先进评比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关领导为组长,由党政领导、辅导员组成的评审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先进评比工作(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各学院学生办)。
2、先进评比原则上以专业(专业方向)为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优秀毕业生在最后一个学期评选。
3、各类校级先进由各学院自行评定报学生处备案;省级(含)以上先进评比按照具体文件要求实施。
4、各专业(专业方向)设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及各班2-3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民主推选产生,当学年受处分学生不能被推选为学生代表),根据先进评比条件提出初步名单。
5、学院评审组审核、评定先进名单,在上报学生处以前,须在本学院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学校在下文前,将各学院获得先进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6、评比过程中,学生处受理师生对各学院评比的意见,对学生的投诉,一经查实,由相关学院负责解释并整改。
7、班委、团支委(含)以上,且考核为优秀级的学生干部才能取得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
8、获得各类先进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公布,予以表彰,所在学院负责向其家长寄送喜报。各类先进均需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9、先进班级由学校颁发奖状并奖励500元班级活动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证书;优秀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
10、获得省级、国家级先进集体分别奖励600元和1200元。
11、特殊情况,由校学生先进(奖学金)评委会决定。
本条例从2008年 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