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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育才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0年06月07日 11:13  点击:[]

为了帮助母校特困学生完成学业,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经温州市林业局牵头,与浙江农林大学温州校友分会及其各县(市、区)校友会及资助单位和个人共同协商,拟由温州市全体校友和资助单位共同捐资20万元,建立浙江农林大学特困学生助学基金(简称“育才助学基金”)。特制订育才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1998年6—7月第一次资助20万元人民币,用每年的利息,资助浙江农林大学特困学生,每一次每人受资助额为1000元。

第二条 资助对象:凡被学校列为特困生的在校全日制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资助: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4、被评为校级先进或获得奖学金者可以优先。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每年9月初,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校外专项助学金申请表”;

2、经所在班级同意推荐,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于9月中旬报学生处;

3、经学生处初审后,报送“育才助学基金”理事会审核,确定资助名单。

第四条 发放时间1999年12月第一次发放,以后定于每年12月份举行发放仪式。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育才助学基金的管理,决定成立育才助学基金理事会。成员组成:温州市校友分会、各县(市、区)校友会负责同志、浙江农林大学领导、各学院总支书记、学生处、计财处、教务处、宣传部和团委负责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管理好现有基金,继续筹集捐资;

2、办理资助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3、对受资助特困学生的表现、学业、生活和毕业后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建立档案。

日常工作由温州市校友分会秘书长和浙江农林大学学生处负责。

第六条 受资助的特困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金,任何人都不准以某种名义向特困学生提出赞助资格,并追回资助金。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市林业局

浙江农林大学

1998年6月1日

上一条:浙江农林大学“春风春雨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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