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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浙江农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11月28日 00:00  点击:[]

各学院:

为维护学校就业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办学〔2013〕103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生处 研究生处

2013年11月26日

浙江农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定位和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学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就业协议书的基本情况

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采用一式三联的复写模式,第一联作为毕业院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留档,第二联为用人单位留档,第三联为毕业生保管。新版就业协议书不再使用条形码,只在就业协议书左上方印制流水号。

三、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和使用

1.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就业协议书的管理部门,负责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签约审核,中心根据学院上报的毕业生生源信息发放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对应一份就业协议书,复印无效,不得私自转让和挪用。就业协议书下发前,学院需做好登记并报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2.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就业协议书每一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不得缺项,特别是涉及学校名称、专业、学历等字段,必须与毕业证书一致,不得缩写,特殊情况须在应聘意见栏内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确定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文本。

3.考取研究生、出国留学、延长学制以及其他不需要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学校不予发放。若之前已发放的或发放后已与单位签订协议的,由学院负责督促并回收该就业协议书。

注: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协商意见在就业协议书中予以说明。

四、就业协议书的换发、补发

就业协议书下发后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损坏或遗失。签约之前应考虑周到,减少或者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毕业生在使用就业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解约、遗失、损坏等情况,需要换发、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1.解约改签: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因故需要解约改签的,于每年8月25日前,在学校就业网(http://jy.zafu.edu.c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换发申请表(解约用表)》,并将申请表及原就业协议书交至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审核通过后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8月25日后解约改签的,下载《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调整审核表》,按照改派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遗失补办:毕业生若遗失就业协议书,需在学校就业网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发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由中心在“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方可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3.其它情况:毕业生若遇就业协议书污损、填错等各种情况,需换发新就业协议书的,可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重新更换,但必须交回原就业协议书。

五、违纪情况处理

学院应严格管理就业协议书,确保每位符合就业资格的毕业生只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并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已办理解约手续的除外)。毕业生在使用就业协议书时若发生以下行为,将由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视其情节严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1.将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的;

2.谎报就业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3.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

4.签订就业协议后隐瞒签约情况,不按时将协议书交回的;

5.不按违约程序办理违约,向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

6.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7.同时与两家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

8.给学校声誉或毕业生整体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六、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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